医大资发〔201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防止积压和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合理调配的原则,以节约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资产管理处为负责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对外转让和赠送各类低值耐用品,不得使用教学和科研经费等购买低值耐用品进行商业活动。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耐用品,系指不在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专用设备单件金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耐用时间一年以上,可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图书、家具、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手术器械、计算机配件、标本等物品。
第三章 两级管理
第五条 我校低值耐用品实行两级管理:
单价在 200元(含200元)至 1000元之间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两级管理。资产管理处建立入出帐,并对相关物品登记贴签,使用单位要做到帐物相符。
单价不足200元的低值耐用品,如:秒表、万用表、计算器、优盘、手术剪刀、眼科镊子等物品,由使用单位单独记帐管理,帐物相符。
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申请和全校实际情况制定购置计划,报招标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五章 入出库管理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应严格履行入库手续,做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相符。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应不断完善低值耐用品的信息化管理手段,设立单独帐页,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 使用单位领取低值耐用品时,要认真填写使用登记本,出库单上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管理低值耐用品,定期清查,实现帐物相符。
第六章 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工作调动、出国、离退休等),应将其使用的低值耐用品做好账物的移交工作,不按规定办理而造成丢失的,由使用单位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因破损或年久不能使用的2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可填写《报废、报损单》, 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注销帐目。但报废的低值耐用品必须退回资产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对于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使用单位自行填报处理和销帐。
第十三条 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低值耐用品破损或丢失者,应折价赔偿,并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实行。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