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剧毒、麻醉、精神药品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特殊药品,也是医学院校教学、科研、医疗工作必备的药品。为此根据国家有关剧毒、麻醉、精神药品规定及使用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由资产管理处材料科统一管理、购买和发放。库房管理员是第一责任人,科长是第二责任人,主管处长担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严格审查各教研室、研究室提出的使用申请计划,申请中必须标明科研课题或实验项目、实验步骤、实验药品数量核算、单位负责人和使用人等。
第四条 采购中严格遵守法纪法规,科长和采购员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到指定部门审批,做到手续齐全。
第五条 从采购到运输整个过程,学校公安处必须派专人跟随负责,加强防范,确保安全。
第六条 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
取、双本帐、双锁),必须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七条 剧毒、麻醉、精神药品库房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管理,实行“三铁一器”(保险柜、防盗门、铁窗、报警器),并与公安部门的 110 报警系统及学校监视系统联网,实行 24 小时实时监控。
第八条 剧毒、麻醉、精神药品在发放领取过程中,严格遵守使用单位领导签字,领取人(两人)、材料科科长、库房管理员同时到场登记签字发放的原则,现用现领,用多少领取多少。不符合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发,不允许先发后补办手续。在发放领取和使用此类药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用单位领取后必须马上配制溶液,不得留存。使用单位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九条 使用完的废弃容器要如数上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
第十条 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并和物资会计对帐。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要经过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证后,才能从事此项工作。定期(每年一次)组织从业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工作,随时准备接受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剧毒、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做到谁经手谁负责, 出现问题首先追究领导责任,对管理者要以责论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起施行。
(本办法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