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业务流程,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等,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提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三条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二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四条 学校除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余固定资产均应按照规定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第五条 固定资产总折旧金额
学校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固定资产原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和预计
清理费用。对于按照暂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六条 资产使用年限
资产使用折旧年限的确认规则学校各使用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之附表 3《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基础确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学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或减少的固定资产,以财务最终确认的记账时间为准。
第三章 无形资产摊销
第八条 学校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 并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第九条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摊销年限暂定为10年。专利权的摊销年限按照法律保护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四)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总摊销额
无形资产的总摊销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一)学校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二)学校无形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摊销,当月新增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摊销。当月新增的无形资产和减少的无形资产,以财务最终确认的记账时间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