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辽宁省及沈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在实验室进行科研或教学实验的所有人员,在处理实验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操作。
第二章 废气处理
第三条 少量有毒气体可以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被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后再排出。如氧化氮、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用碱液吸收。
第三章 废液处理
第四条 铬酸洗液失效,浓缩冷却后加高锰酸钾粉末氧化,用砂芯漏斗滤去二氧化锰后即可重新使用。废洗液用废铁屑还原残留的Cr(IV)到Cr(Ⅲ), 再用废碱中和成低毒的Cr(OH)3沉淀。
第五条 低浓度含酚废液,加次氯酸钠或漂白粉使酚氧化为二氧化碳和水。高浓度含酚废水用乙酸丁酯萃取,重新蒸馏回收酚。
第六条 含氰化物的废液,用氢氧化钠溶液调至pH 10 以上,再加入3% 的高锰酸钾使CN- 氧化分解。CN-含量高的废液用碱性氯化法处理, 即在pH 10以上加入次氯酸钠使CN-氧化分解。
第七条 含汞盐的废液,先调至pH 8~10,加入过量硫化钠,使其生成硫化汞沉淀, 再加入共沉淀剂硫酸亚铁,生成的硫化铁将水中的悬浮物硫化汞微粒吸附而共沉淀,排出清液,残渣用焙烧法回收汞、或再制成汞盐。
第八条 含砷废液,加入氧化钙,调节pH 为8,生成砷酸钙和亚砷酸钙沉淀。或调节pH 10 以上,加入硫化钠与砷反应,生成难熔、低毒的硫化物沉淀。
第九条 含铅、镉废液,用消石灰将pH调至8~10,使Pb2+ 、Cd2+ 生成Pb(OH)2和Cd(OH)2沉淀,加入硫酸亚铁作为共沉淀剂。
第十条 有机溶剂废液少量的如二甲苯等可燃性有机废液可于燃烧炉中通氧气完全燃烧。
第十一条 液体废液桶存放必须保证内容物清楚、品种单一,暂时无法在实验室按照常规程序处理的实验废液,只有在前一种废液得到有效处置后,方可存放下一种废液。
第四章 固体废物处理
第十二条 固体废物存放前,必须进行消毒、高压等灭菌。并进行分类:固体药品、朔料制品、玻璃制品、其它实验废物要分开存放。严禁实验废弃物与普通生活垃圾同放。
第十三条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如手套、帽子、工作服、口罩等使用后放入污物袋内集中烧毁。
第十四条 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1000~3000 mg/L有效氯溶液浸泡2~6 h,然后清洗重新使用,或者废弃。
第十五条 盛标本的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 min。或者用1000 mg/L有效氯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6 h,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第十六条 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30 min,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
第五章 集中处理
第十七条 不能自行处理的实验室有毒害的废液和固体废物,分类存放在资产管理处下发的废液桶和固体废物桶中,待资产管理处收集统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