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关于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巡察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职责,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省委、省委巡视办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以及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向省委巡视办报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巡察工作材料,起草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向省委和省委巡视办呈报的请示、报告;

三)起草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每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材料和巡察工作重要事项汇报材料,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巡察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起草会议有关文件;

四)研究省委和省巡视办巡察工作指导文件,制定每轮巡察工作方案,起草每轮党委巡察组分工和授权决定等;

五)规范指导、全程跟踪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巡察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党委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六)统筹推进学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基层党组织全面开展巡察,协调被巡察党组织支持巡察组开展工作,协调涉及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协调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巡前向党委巡察组通报和提供情况,巡中提供协助支持,巡后加强巡察成果运用;

九)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巡察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十)审核党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巡察报告问题底稿、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等材料,会同党委巡视组严格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报告;

十一)对党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备案和信息收集;

十二)做好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巡察办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项处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建立整改台账,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督办等方式,督导被巡察党组织问题整改,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告领导小组。

第七条 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建立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巡察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巡察工作数据录入、管理、使用、维护机制,以信息化助推巡察工作规范化。

第八条 规范巡察工作公文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批示件、信访件的登记、管理。加强印章管理,严格执行用印规定。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涉密文件、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加强对巡察工作档案材料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对巡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第十二条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风漏气、以巡谋私、超越权限,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扩大内部讲话、指示、批示的传达范围或者违规泄露有关内容;

二)泄露有关巡察情况和问题线索,违反保密时限泄露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选配、监督、考核过程中营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五)违反工作程序、超越权限;

六)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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