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
医大党发〔2021〕2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强化基层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委部委、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巡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治巡察定位,发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的监督作用,把督促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突出“关键少数”,紧盯职能职责,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把巡察作为学校党委加强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作为落实管党治党、办学治校政治责任,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作为督促指导基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作为发现和解决制约“双一流”建设发展问题的重要手段,作为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的有效途径,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地,确保学校始终成为“两个维护”的坚强阵地。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群众路线,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生命线,把解决问题作为巡察工作落脚点,按照“提高政治站位、突出问题导向、把握工作重点、强化责任担当、促进事业发展、稳步推进实施”的工作思路和举措,逐步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审定拟出台的有关巡察工作制度;
(三)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巡察整改工作;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第八条 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统筹协调巡察工作,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协调督促巡察整改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巡察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立巡察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针对巡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巡前准备和整改落实等方面的有关事项,召集有关部门(即巡察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研究讨论,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提供相关工作保障。
第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组建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一般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共计5—7名,根据工作任务可适当调整人数。巡察组人员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提出建议人选,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察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服从领导、任劳任怨,勇于监督、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口碑;
(三)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熟悉巡察工作相关规定或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除机关党委、离退休党委外,全校其他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学校党委确定的其他对象。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突出“关键少数”,以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问题、促进事业发展为目标,对标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的“四个落实”要求(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紧扣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扣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对高等学校的部署要求,重点检查被巡察单位落实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政治建设的部署的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学校党委和行政决策的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对上级组织巡视巡察审计反馈意见等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具体巡察监督内容由巡察组按照学校党委拟定的巡察参考观测点执行。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主要以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方式进行。常规巡察可以结合学校年度重点工作协同开展。巡察组进入被巡察单位开展现场巡察的时间一般为20—30个工作日左右,遵循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
专项巡察可以结合上级专项检查和学校专项工作协同开展,主要针对重点领域或者干部师生反映集中问题的整改落实及上级巡视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等。专项巡察的时间、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巡察准备。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被巡察单位。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接受学校党委授权后实施。提前向被巡察单位发出巡察通知。现场巡察工作开展之前,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培训,加强巡察组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巡察组向有关职能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巡察了解。巡察组进入被巡察单位,向被巡察单位通报巡察任务并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工作计划,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在进入被巡察单位动员会、听取被巡察单位汇报、个别谈话等环节充分体现巡察工作的严肃性。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超越权限开展工作,不对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三)巡察汇报。现场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形成巡察报告。报告要求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言之有据,从政治高度分析判断问题,加强对问题的归纳提炼,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建立问题底稿制度。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巡察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把关。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问题线索移交。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分类移交。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对被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
(五)巡察反馈。巡察反馈意见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反馈。针对突出问题,不遮不掩,分层分类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六)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收到反馈意见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在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前召开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以推动解决问题、建立完善机制、促进改革发展为目标,组织开展巡察整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整改方案和向党委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七)整改监督。把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党委组织部要对巡察发现的涉及执行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及时跟进整改监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把督促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负责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适时开展整改督查。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八)立卷归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将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后移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接收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巡察组的一般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师生进行大面积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及其他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进行重点问题了解;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五章 提高巡察质量
第十八条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政治与业务相统一、有形与有效相统一,把发现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生命线,把推动解决问题作为巡察工作的落脚点。坚持从政治上分析看待问题,从业务工作中查找政治偏差,防止把政治巡察等同于一般业务检查和党务检查。
第十九条 坚持实践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积极探索符合学校实际的巡察方式,不断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制度体系,推进学校巡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巡察成果运用机制,推进巡察成果共享。坚持以下看上,综合分析,推动上下贯通全面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把巡察整改与上级党组织巡视、审计、主题教育整改情况贯通融合,形成合力,一体整改。把巡察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紧密结合起来,与被巡察单位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同向发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宣传,营造师生员工积极参与、支持巡察工作的浓厚氛围。做好巡察信息公开,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监督,提升师生员工的幸福感、获得感。
第六章 加强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力度,统筹谋划、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主动关心、积极支持巡察工作,组织指导分管联系单位抓好巡察整改。
第二十三条 积极构建巡察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巡察机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统战、学工群团、教学科研、财务审计、信访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接受巡察的二级党组织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信息等方面的支持,承担相应的巡察整改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办理巡察移交转办的问题。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落实巡察整改任务。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为巡察组现场巡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的联络员,如实汇报和提供有关情况;不得干扰、阻挠巡察工作,诬告、陷害他人。巡察工作人员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持原则、敢当善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精准发现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问题解决。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超越权限办事,不得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主动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巡察工作的指导,按照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巡察深化巡视整改,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备重要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