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沟通协作暂行办法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沟通协作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巡察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及中央和省委关于配合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巡察工作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审计、信访、科研、教学、资产、招标采购、公安、统战、财务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巡察前,做好相关准备

(一)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在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时,根据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求,征求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的意见。巡察组开展巡察前,需要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

1.巡察办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每轮巡察安排,包括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式巡察,确定全覆盖对象及每轮巡察对象时,征求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的意见,科学合理提出计划安排,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发函协调各部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介绍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需要由巡察组深入了解的信访举报情况,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处理人员情况;组织部介绍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提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测评情况;人事处提供被巡察单位人才引进情况,受到人事部门给予的处分处理人员情况及师德师风问题;宣传部提供被巡察单位中心组学习和意识形态有关情况;审计处提供巡察对象的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政办公室提供反映被巡察单位相关信访信息等情况;科研处提供被巡察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和获批情况及学术不端情况;国际事务部提供被巡察单位出国人员情况;教务处提供被巡察单位教学评估结果;研究生院提供被巡察单位学位论文有关情况;资产管理处提供被巡察单位资产核查情况;招标采购处提供被巡察单位招标采购情况;公安处提供被巡察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相关人员处罚处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经巡察办协调,统战、财务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提供相关情况。相关部门接到函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有关情况,提供的情况要具体、详实。巡察组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研究,并纳入巡察工作方案,作为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每轮巡察前,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办与组织部共同制定组建巡察组抽调人员方案,报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组织部负责抽调干部参加巡察工作。抽调干部参加巡察工作采取一轮巡察一授权方式。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抽调人员的,应当通过巡察办按程序报批办理。巡察组不得直接抽调人员参加巡察工作。

1.各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支持学校巡察工作,把政治可靠、综合素质较高、适应巡察岗位要求的干部推荐到巡察组工作。巡察办和巡察组对抽调人员应明确提出工作要求,严肃工作纪律。

2.抽调人员到位后,由巡察办结合抽调人员专长特点,综合考虑回避等因素进行分组。巡察组根据抽调人员个人情况进行工作分工。

3.对抽调参加巡察干部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全面考核,形成抽调干部工作表现鉴定材料,反馈至抽调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二、巡察期间,加强协作配合

(一)巡察期间,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干扰或阻挠巡察工作的、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二)巡察期间,学校职能部门对于新发现的涉及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通报。通报可采取书面或通报会等形式。巡察办接到通报后,应及时与相关巡察组组长进行沟通,提供相关机关和部门的通报情况。

(三)巡察期间,对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应督促立行立改。

(四)巡察期间,根据工作需要,需各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巡察组须报请巡察办,经研究同意,由巡察办向各职能部门发函,各职能部门要予以配合。

三、巡察结束后,充分利用巡察成果

巡察结束后,被巡察单位、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有关规定,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好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充分利用巡察成果,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一)被巡察党组织要强化巡察整改主体责任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巡察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职责范围内巡察整改任务落到实处。要明确有关负责同志牵头抓好巡察整改工作,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

(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强化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按照《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有关规定,通过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建立监督台账、听取汇报、谈话提醒、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掌握整改进展,推动提升整改成效。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结束3个月内,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报送后续整改监督情况。

(三)组织部要强化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组织部要统筹督促被巡察党组织选人用人、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问题整改。按照《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有关规定,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干部考察、任职谈话、调研督导、约谈函询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对需要长期整改的任务要强化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审核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将审核意见提供给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结束3个月内,组织部通过巡察办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报送后续整改监督情况。

(四)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巡察成果运用。

有关职能部门对巡察办移交的建议,应结合职责牵头或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自收到巡察移交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按照党委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与巡察办、巡察组的协调配合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二)各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巡察办和巡察组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对有关机关和部门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要严格保密,防止泄露、扩散工作秘密,对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