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部门:
为提高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水平,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与国(境)外政府、高校、学术/科研/医疗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等签署协议、合同、意向书和谅解备忘录(统称“协议”)的流程,维护学校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将有关流程予以说明。
一、申请报送
(一)各二级单位、部门根据学校整体战略布局或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与外方商定初步合作意向,草拟合作协议草案。
(二)协议申请人提交《中国医科大学友好协议签署申请表》(以下简称《签署申请表》,附件1)与中外文协议草案至二级单位或所在部门。
二、审批程序
(一)二级单位或所在部门审核对方签署单位背景、双方签署人员职级对等性、协议签署意义等。经二级单位、部门的外事工作委员会审议、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二级单位、部门至少应在拟正式签署协议日期前30个工作日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合处)提交《签署申请表》、中外文协议草案及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结果。
(二)国合处联系学校党政办公室、公安处等相关部门审查协议外方签署单位合法性、外方签署人背景等有关内容。审核通过后,国合处将协议草案提交学校法务审签、学校外事工作委员会审议。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二级单位、部门方可与外方协商签署合作协议。
三、协议管理
(一)协议原则上应在学校研究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签署。协议签署完成7个工作日内,二级单位、部门须将签署后的中外文协议扫描件提交至国合处备案,协议原件由二级单位保管。
(二)对于已签署协议申请延期续签协议,二级单位、部门须提交《中国医科大学友好协议延期申请表》(简称《延期申请表》,附件2)至国合处,其他流程参照“二、审批程序”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我校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协议须符合《中国医科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医大党发〔2024〕76号)与《中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医大校发〔2018〕29号)的规定与要求。
(二)未经学校授权和批准,任何二级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医科大学或中国医科大学二级单位、部门名义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如有违反学校有关要求与规定的,学校将根据《中国医科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与《中国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给予处理。
五、联系方式
国合处李希梅
电话:024-31939094-8002
邮箱:liximei@cmu.edu.cn
办公地点:沈北校区综合楼1011办公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1. 签署申请表
2. 延期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