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药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一)集体奖学金
1、优秀班级奖
2、优秀寝室奖
(二)个人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等,由国家或辽宁省政府财政支出。
2、校内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其中综合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胜奖、科技创新奖、精神文明奖、体育优胜奖、文艺优胜奖、学生骨干奖、社会实践奖等,由学校财政支出。
3、社会奖学金。以每年发布的社会奖学金评定说明为准,由企业或校友组织等赞助提供。
二、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集体奖学金
1、优秀班级奖。学习成绩好,学年内班级智育平均成绩居本年级前1/3;遵守纪律好,学年内班级无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等组织的集体活动态度积极,贡献突出。
2、优秀寝室奖。寝室学风好,成员无必修课程不及格;寝室团结互助,风气好;卫生干净整洁,历次检查评比获优秀;行为文明,寝室内无吸烟、酗酒、赌博等违纪现象,成员无纪律处分。
(二)个人奖学金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3、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没有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课考试与达标成绩及格以上。
三、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集体奖学金
1、优秀班级奖。评选比例占本院班级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0元。被评为省级、国家级优秀班级者奖励金额分别为3000元、5000元。
2、优秀寝室奖。评选比例占本院寝室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每室100元/人。
(二)个人奖学金
1、政府奖学金。按照每学年发布的奖学金评定说明执行。
2、校内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
等次 |
比例 |
金额 |
条件 |
德育测评 |
智育测评 |
体育测评 |
一等 |
5% |
2000元 |
名次在本专业前30% |
名次在本专业前10% |
85分以上 |
二等 |
10% |
1500元 |
名次在本专业前60% |
名次在本专业前20% |
80分以上 |
三等 |
15% |
1000元 |
名次在本专业前60% |
名次在本专业前40% |
80分以上 |
说明:①比例指获奖学生数占本年级或本专业学生总数的百分比。
②在符合评奖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本年级或本专业综合测评排名先后次序评定。
③如上一等次奖学金符合评定条件者未达到规定获奖比例,则应将缺额人数顺延至下一等次奖学金。
④获得一等综合奖学金者同时授予校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单项奖学金
类别 |
比例 |
金额 |
条件 |
学习优胜奖 |
4% |
1000元 |
智育测评名次优胜 |
科技创新奖 |
1% |
800元 |
智育加分名次优胜 |
精神文明奖 |
1% |
800元 |
德育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30% |
体育优胜奖 |
2% |
800元 |
体育测评名次优胜 |
文艺优胜奖 |
2% |
800元 |
德育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60% |
学生骨干奖 |
2% |
800元 |
德育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30% |
社会实践奖 |
1% |
800元 |
德育测评名次在本专业前60% |
3、社会奖学金。按照每学年发布的奖学金评定说明执行。
四、奖学金评定程序
1、每学年由学生处根据本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奖学金名额,由本院组织奖学金评定。对于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等名额较少的奖学金,由学生事务委员会统一评审,按照本人申请、学院推荐、委员会审核的程序进行评定。
2、学院成立由主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精神文明奖、文艺优胜奖、学生骨干奖、社会实践奖进行评定,其他奖学金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相应条件和标准进行评定。
3、学院按照统一标准报送奖学金评定相关材料,由学生处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可由学院向学生公示,未通过的需重新评定和审核。
4、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本学院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复核。如维持原评定结果应向学生说明理由,如有变更应向学生处及时通报。
5、奖学金评定结果确认无误后,由学生处下发表彰文件和奖学金证书,由财务处一次性全额发放奖学金。
五、奖学金评定要求
1、奖学金应按照相应条件和标准,每学年结束后评定一次。
2、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兼得,单项奖学金之间不兼得。
3、如符合评奖条件的集体或个人未达到相应评奖比例,则空缺。
4、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广大学生监督,评定结果应向学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学生处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