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科学评价学生综合表现,有力指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本科生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专业在籍本科生。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作为奖学金评定、评优、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长学制学生遴选导师等的重要依据。
3、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考核时间范围为上年度9月1日至下年度8月31日。
二、综合素质测评评分办法
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加分-减分)×20%
智育测评分=(基础分+加分)×70%
体育测评分=(基础分+加分)×10%
综合测评分=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体育测评分
三、综合素质测评内容
详见附件:《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四、综合素质测评流程
1、学院整理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材料,确定加分活动项目列表及加分标准,并向学生公布。
2、学生填写《综合测评民主评议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全班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五名学生代表组成)核实认定后,上报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生工作办公室选拔学生成立综合素质测评评分小组(由辅导员和各班分别民主推荐的一名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统一负责综合测评加减分评定工作。
4、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学生公布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情况,根据学生提出的反馈意见更正加减分。
5、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报送综合素质测评审核材料,包括综合测评统计表、论文加分统计表及论文复印件、课题立项加分统计表及证明材料、学科竞赛加分统计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德育加分高分学生(德育加分在本专业前10%)统计表等,审核意见经学生处主管领导签字后向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反馈。
6、如学生对审核意见持有异议,可通过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学生事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结果即为最终意见。
7、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审核通过的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结果,电脑录入数据,并报送至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
8、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计算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将测评成绩与名次反馈给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学院向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
9、公示期内如学生对测评成绩持有异议,可通过学生工作办公室向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申请核查,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超过公示期提出核查申请者概不受理。
五、综合素质测评组织管理
1、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院德育加减分、体育加分项目与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组织工作。
2、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情况,计算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3、学生事务委员会负责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复审、争议裁决等。
六、综合素质测评要求
1、学生处应于每学年末公布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日程安排,以方便学院提前做好本单位综合素质测评组织工作。
2、学生应如实填写《综合测评民主评议表》及提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学生提交的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应加分数的二倍予以减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学年中途办理学籍变动的学生由转入学院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其学籍变动前的综合表现由转出学院出具证明材料,智育测评基础分按照其本学年内实际参加的考试课程计算。
4、《综合测评统计表》各项目评分均应按整数记载,且不得任意涂抹或改动。
5、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审核材料。审核材料应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班级和学号顺序排列。
6、因学生提交证明材料不及时导致未能正常加分的,由学生本人负责,且不得在下一学年补加分。
7、初审评分明确符合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规定的,学院应不再受理学生提出的复审申请。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只受理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审核材料和反馈意见,不受理学生本人直接提交的审核材料或复审申请。
8、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结束后,应由学生处和学院将综合素质测评材料分别存档。其中,综合测评民主评议表及所有证明材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保存至学生毕业;综合测评统计表、论文加分统计表、课题立项加分统计表、学科竞赛加分统计表、德育加分高分学生统计表、综合测评名次表、综合测评加分项目及评分标准纸质版、电子版由学生处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别存档,永久保存。存档材料应同时加盖学生处和学院公章。
9、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向学生明确宣讲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规定,并向学生公布综合素质测评加分项目及评分标准、综合素质测评加减分结果、综合素质测评分数与排名等内容。
10、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生处与学院互相监督,共同接受学生监督。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学生处
2014年12月2日
附件:
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一、德育测评(100分)
(一)基础分(60分)
1、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3、热爱科学,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勇于钻研,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
4、热爱集体,团结协作,能正确认识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尊敬师长,关心同学,人际关系和谐,言谈举止得体,自觉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6、热爱劳动,尊重创造,自觉爱护公共设施、维护校园环境,努力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二)加分
1、参加学校、药学院、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根据参加数量和贡献酌情加分,上限8分。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等,根据参加数量和贡献酌情加分,上限4分。
3、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根据参加数量和贡献酌情加分,上限6分。
4、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活动,根据参加数量和贡献酌情加分,上限8分。
5、担任各级学生干部者,根据担任职务和工作情况酌情加分,上限6分。
6、参加院级以上体育训练或文艺排练等,以及在以上加分项目中未包括、反映学生优秀思想品质的事迹,根据情况酌情加分,上限8分。
(三)减分
1、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者,受到通报批评减2分,警告减3分,严重警告减4分,记过减5分,留校察看减6分。
2、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减1分。
3、无故迟到、旷课、早退或不参加班、学院、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每次减1分。
4、无故不参加评教、评课等教学评价活动,每次减1分。
5、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按应加分数的二倍予以减分。
二、智育测评(100分)
(一)基础分
基础分=∑(每科考试课程成绩×本课程学时数/全年考试课程总学时数)
(二)加分
1、课题立项
获批校级以上(含校级)课题立项,课题负责人单位为中国医科大学,且研究内容与本专业课程相关的,课题负责人加2分,其他课题组成员加1分。每人每学年加分课题仅限1项。(用于评选科技创新奖单项奖学金时,课题项目和加分不设上限)
2、发表论文
1)以“中国医科大学”为通讯单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国家科技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论文系课题立项成果(长学制学生科研见习论文除外)且内容与所学专业课程相关的,予以智育加分。
2)发表论文加分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我校职称晋升论文刊物分类表收录刊物上发表论文者,自然科学类三类及以上刊物加3分,4类刊物加2分,5类刊物加1分;社会科学类四类及以上刊物加3分,5类刊物加2分,6类刊物加1分。
②在我校职称晋升论文刊物分类表收录刊物以外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通过中国知网(http://epub.cnki.net/kns/oldnavi/n_list.aspx?NaviID=1&Field=cykm$%)检索复合影响因子≥0.8者加3分,复合影响因子≥0.4且<0.8者加2分,复合影响因子<0.4者加1分。
③在未经我校职称晋升论文刊物分类表收录且未能在中国知网检索到复合影响因子的期刊发表论文者,如该期刊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网站(网址:www.gapp.gov.cn)查询确认为正规出版物,则可加1分且仅限1篇。
④发表SCI论文的,通过WEB OF SCIENCE网站(http://admin-apps.webofknowledge.com/JCR/JCR)查询,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0.8者加3分,影响因子≥0.4且<0.8者加2分,影响因子<0.4者加1分。
3)每名学生每学年加分论文篇数不得超过3篇,论文加分不得超过3分。(用于评选科技创新奖单项奖学金时,论文篇数和加分不设上限)
4)学生发表科研见习论文的版面费,由学校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且仅限1篇:加3分的报销100%,上限为2000元;加2分的报销50%,上限为1000元;加1分的不予报销。其它论文版面费由所在课题研究经费报销。
3、学科竞赛
1)参加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与学校教学内容相关的竞赛活动并获奖者,予以智育加分。
2)参加学科竞赛获奖者,根据竞赛等级按以下标准加分:
①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者加2分。
②参加校级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者加1分。
3)同类学科竞赛活动按最高获奖等级加分,学科竞赛加分不得超过3分。(用于评选科技创新奖单项奖学金时,此项加分不设上限)
(三)说明:
1、各种考试课程学时数包括实验课学时数。
2、课题立项以审批时间为准,发表论文以发刊时间为准,学科竞赛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
3、每学年智育测评加分不得超过5分。
三、体育测评(100分)
(一)基础分
有体育课 |
达标、体育课成绩合格 |
80分 |
达标、体育课成绩其中之一不合格 |
70分 |
达标、体育课成绩均不合格 |
60分 |
无体育课 |
达标合格 |
80分 |
达标不合格 |
60分 |
(二)加分
1、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竞技体育比赛,前三名加5分,四至八名加3分。
2、参加校运动会及学校其他各种竞技体育比赛,前三名加3分,四至八名加2分。
3、参加期运动会及期内其他各种竞技体育比赛,前三名加2分,四至八名加1分。
4、在校级以上(含校级)竞技体育比赛中破纪录者在上述基础上得分加倍。
(三)说明:每学年体育测评加分不得超过20分。(用于评选体育优胜奖单项奖学金时,此项加分不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