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印章在办公室设专人保管,并存柜加锁。 第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同时按照保密要求,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经处长或主管处长批准同意签字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