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医精神教育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红医精神教育联盟,简称“红医联盟”(英文名称及缩写:Red Medical Spirit Education Alliance, RMSEA)。红医精神教育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红医精神研究与教育、传承与弘扬红色文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开放式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联盟坚持自愿、创新、合作、发展、共赢的工作原则,联盟及其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联盟的发起单位为中国医科大学、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哈尔滨医科大学、沈阳药科大学、井冈山大学、赣南医学院、延安大学、遵义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锦州医科大学10所高校。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四条  联盟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响应和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党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红医精神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方法手段,积极探索与实践思想政治工作新模式,大力提升高校人文素养,为社会培养输送更多中国好医生。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以开放平台共同开展红医精神、红色文化研究,建立红医文化研究院,开展有关专题研究,编辑出版有关论著,为红医精神融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二)定期开展红医精神交流研讨活动,共同研讨红医精神的内涵及教育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促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三)在红军长征出发地及长征沿线重要纪念地建立教育基地,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传承红色基因;

(四)依托平台,促进会员单位之间在教育教学、学科和人才建设、教师发展、科学研究、医疗技术和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取长补短、互帮互助、共同提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由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成。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联盟代表大会 
    (一)联盟代表大会的组成。联盟代表大会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或由联盟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二)联盟代表大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选举理事会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理事会提出的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决定联盟成员加入或退出联盟;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联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联盟代表大会会议需要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 
    (一)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由联盟成员推举产生。 

(二)理事会职责 
1.决定临时联盟代表大会的召开; 
2.执行联盟代表大会的决议; 
3.提请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方案; 
4.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单位,并提请联盟代

表大会审议; 
5.向联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提出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联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9.解释联盟章程;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议事规则。会议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提议召开。对于有争议的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做出最后决定。 
第九条  联盟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的组成。联盟下设秘书处,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1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秘书处所在地即为联盟所在地。 
    (二)联盟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2.负责筹备联盟代表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起草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负责受理、审核并批准联盟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申请; 

7.负责联盟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宜。
 (三)秘书处管理机制 

1.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依据本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联盟活动及项目管理、进度考核、项目经费监督等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联盟管理机制和制度; 
    2.秘书长具有联盟秘书处人事任免权,人事变动情况需通报联盟理事会。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联盟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愿意为红医精神和红色文化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出力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会议审核,即可成为联盟正式成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二)对本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有自愿加入本联盟及退出权;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遵守本联盟章程,努力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退出 

(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除名。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成员除名后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及用途: 

(一)联盟的经费来源。联盟活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资助的专项经费或社会捐赠,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二)联盟经费用途。主要用于组织会议、开展各类活动以及相关专项工作等,其用途必须为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联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完整、真实,并接受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的监管。

第十八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的监督,联盟理事会每年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资金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红医精神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体时,由理事会提出提案,经联盟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小组,专职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须在具有审计资质的财务审计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9年5月25日联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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