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新闻 | 公开指南 | 公开目录 | 规章制度 | 信息公开 | 公开年报 | 表格下载 

通 知 公 告

关于启动中国医科大学202...
关于开展本科生学业指导...
中国医科大学“导师云讲...
关于组织开展“CMU线上学...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沈阳...
关于开展2023年日本冈山...
关于开展2023年中国医科...
关于开展2023年中国医科...
 

 
 
规章制度  
 
中国医科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15-09-01 15: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校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校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校务信息,是指中国医科大学在学校办学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的校务信息公开是指中国医科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

第四条学校实行学校主要领导主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党群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中国医科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也应设立相应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校务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校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中国医科大学校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中国医科大学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校务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校务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国医科大学校务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中国医科大学下列校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校务信息。

第十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校务信息范畴。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编制、公布校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校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校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与内容概述、公开方式、公开范围、责任单位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学校保密委员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中国医科大学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校务信息,信息拥有单位根据学校保密规定内部审核后,认为不保密的校务信息报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予以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校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报送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定内容。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信息内容后,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属性形式;

3.实施公开。可公开的校务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和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三)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校务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凡属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校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说明。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填写依申请公开校务信息申请审批表(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校务信息。

校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校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单位相应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单位提出的校务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做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校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专业委员会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校务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做出说明并经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二级单位的校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一般为15个工作日,未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学校处理校务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中国医科大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校务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校务信息公开的年度总结报告和本年度校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每年第三季度末公布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省教育厅。

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四)因校务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五)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各单位在校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校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校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校务信息公开内容、校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校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已移交学校档案馆的信息,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单位要依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校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校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校务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已是首条
下一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关闭窗口
     

中国医科大学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2015

中国医科大学 党政办公室  电话:024-31939011

EMAIL: xxgk@mail.c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