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务院《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师生的健康和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种类
第二条 法定传染病
(一)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二) 乙类传染病(26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三) 丙类传染病(11种):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第五条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第三章 疫情报告和管理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日常防控工作,并保证在发现传染病疫情的第一时间向医务处报告。
第七条 学校门诊部实行首诊负责制,并做好日常门诊传染病监测工作,加强传染病的管理。若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给予及时的医疗救治、隔离观察、转院等,同时在要求时间内将情况向医务处报告。
第八条 在同一宿舍或同一班级,1天内有3个学生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时,各二级院系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学生管理员)应当及时报告学校门诊部和医务处疫情报告人,学校门诊部的医生要及时出现场进行相应处置,情况严重时要及时转院。
第九条 学生在其他医疗机构被诊断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其本人要及时主动报告给院系疫情报告人(学生管理员),然后再按程序报学校医务处。
第十条 医务处按要求上报相关部门并备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院系要设立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制度。各院系疫情报告人应于每日上午了解学生出勤和健康情况,并填写《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踪、复课登记表》。一旦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到学校门诊部就医,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治疗、早报告。同时,各院系的疫情报告人要于每月25日至30日将《学生因病缺课、病因追踪、复课登记表》上传至医务处。
第十二条 各院系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监督管理在家隔离治疗的学生。患传染病的学生在隔离治疗期不允许返校,如未经同意擅自返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专科医院证明并在学校门诊部开具复课诊断书后方可正常返回学校学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