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减轻大学生就医负担,依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2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161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参加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门诊部为我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签订《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第二章 门诊统筹基金基本内容
第四条 门诊统筹基金是从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和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由市财政按市医保局提供的我校实际参保缴费大学生人数,以现行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分四个季度拨付。
第五条 除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外,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均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条 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每月支付限额为80元,仅限当月使用,超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第七条 我校大学生因常见病、多发病、意外伤害等需就医时应在门诊部就医。
第八条 就医时,需携带本人医疗保险卡和由门诊部下发的学生医疗手册(或医保就医手册),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享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限额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因人员限制,现阶段夜间及节假日就诊时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限额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在我校门诊部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限额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 门诊统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门诊统筹费用要严格管理、杜绝浪费。本年度门诊统筹基金节余滚存至下年度门诊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内统筹基金实际使用金额超出沈阳市医保局拨付总额的,学校不予补偿。其结余部分,最高可留用3万元用于门诊统筹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我校学生在门诊部就医时,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医保待遇,个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医务处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