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仪器设备档案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医疗、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办公家俱等,在其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管理、维修、改造、报废等全部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均属仪器设备档案。
第三条 归档范围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项目的依据性材料、开箱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随机文本等六个方面,具体范围见附件。
2.归档的重点是学校固定资产的各种国产、进口的高、精、稀的仪器设备(≥5万元及据管理需要应纳入归档的仪器品目)各个环节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全套随机图样。
第四条 仪器设备档案由仪器设备档案分室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五条 仪器设备档案由仪器设备档案分室负责编目、登记、保管,编制检索工具,开展仪器设备档案的利用工作。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分别保存在仪器设备档案分室和档案馆科技档案室。
第六条 仪器设备归档文件材料,书写文字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禁用圆珠笔、铅笔、红色或纯蓝墨水书写和复印。
第七条 档案人员要参加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对随机的技术文本材料进行验收,并在安装验收后,按归档范围将材料收集齐全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已建立档案的仪器设备,经学校领导批准报废或调出学校的,其档案应经鉴定后确定销毁或随机调出。
第九条 仪器设备档案分室借阅和保管制度按学校档案馆制订的借阅和保管制度执行。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档案分室应将本年度形成的仪器设备及学校资产档案目录(单价5万元以上)向学校档案馆报送一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