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出版物档案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物档案是指我校在自行编辑出版学报、校报、学术刊物、图书、音像等出版物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
第三条 出版物档案是国家科学文化和我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历史记录,是我校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其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条 学校各编辑部、出有刊物的各院、系,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人员,认真做好出版物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定期向学校档案馆科技档案室移交。
第五条 出版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1.各种刊物上报登记表及批件。
2.本校编辑出版的专著、译著、画册、图谱等各类书籍。
3.本校自行或委托出版的科技图书、各种杂志。
第六条 立卷与归档
1.书籍—以作品为单位,一书组成一卷或数卷。
2.刊物—按年代、期次排列,订成合订本后归档。
3.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应在次年的6月底前,将上年度应归档的出版物档案,集中向校档案馆科技档案室移交。
第七条 校档案馆科技档案室负责接收出版物档案,对归档的出版物进行登记、分类、保管、统计,编制相应的检索工具,提供利用和交流。
第八条 采用《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档号编制原则。出版档案档号 = 年度号 + 出版档案分类号 + 案卷号。

案卷号按二级类目流水。年度为出版物出版年度。
第九条 出版物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按档案馆的鉴定与销毁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