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人物档案是我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建立健全人物档案,加强人物档案的管理,根据沈政发(88)126号《沈阳市人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物档案,系指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对我校和国家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以确保人物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建立人物档案的对象
1.学校的正、副校长及正、副书记;
2. 省政府、省委、卫生部、国家教委、国务院及党中央授的英雄、模范人物;
3.博士生导师;
4. 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有一定声誉或为我国的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作出较大贡献的医学家、教育家。
第五条 人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1.立档人物的生平材料
⑴履历表;
⑵ 业务自传和证明学历、学位、技术职务、荣誉、专利等证件(奖状、奖章、聘书、任命书、证书、证章)及有关材料;
⑶ 有保存价值的照片、日记、回忆录等材料;
⑷ 奖惩材料。
2.立档人物的业绩材料
⑴ 科研成果、论文、专著、译著、正式出版的教材、参考书和重要的讲义等材料;
⑵ 获得科技奖励的有关材料。
3.参加学术活动的材料
⑴ 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及在国际、国内学术界担任职务的有关材料;
⑵ 出国访问、考察,与国内外有关单位的科研协作,在国内外有关单位讲学等活动的材料。
4.社会活动材料
⑴ 本人起草的各种公务文书手稿;
⑵ 工作笔记、札记等;
⑶ 担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各种重要的社会组织中
担任职务的有关材料;
⑷ 为立档人物举办的报告会、展览会、庆功会形成的各种材料及出版的书籍,为其发表的各种文章等。
1.立档人物与家属、亲友之间重要的来往信函、电报、照
片及其他形式的交往材料。
2.立档人物其他应该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人物档案的归档办法
1.立档人物在院、部、处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及兼职档案员,协助档案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抓好本单位人物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2.立档人物应主动配合,协助档案部门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3.已故立档人物的立档材料,应由立档人物的原单位及家属或亲属协助收集、整理;
4.立档人物的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交学校档案馆文书档案室立卷归档;
5.人物档案材料归档时,应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履历签字手续后,各存一份。
第七条 人物档案的管理
1.人物档案的材料以每一立档人物为一个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一个全宗。
2. 人物档案档号 = 年度号+声像档案分类号+保管单位号
3.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4.人物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转让、出卖和擅自销毁。
5.人物档案未经档案部门批准和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汇编、出版和公布。
第八条 人物档案的利用
1.立档人物对其档案的利用范围有权提出意见,档案部门尊重立档人物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立档人物可随时并无偿利用本人的档案,档案部门应积极
提供方便条件;
3.查阅人物档案,必须经本人同意及档案馆馆长批准,方可查阅;
4.人物档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馆,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立档人同意和档案馆馆长批准,方可限期利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