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更好地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社会服务。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组通字[1991]13号《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卫生部司(局)卫人综发[1997]第37号、中组部组通字[1996]55号《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聘任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为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由学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范围
1.校级领导干部档案由省委组织部管理;
2.处级以下(含处级)的人事档案由学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室管理;
3.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档案馆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条 干部离、退休以后,档案保管单位不变。
第六条 在职干部死亡后,由干部所在人事部门给人事档案室出具死亡通知单。离退休干部死亡后,由离退休办公室给人事档案室出具死亡通知单,档案仍由校人事档案室保管。
第七条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开除公职后其档案转至我校人才交流中心。
第八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我校人事档案室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九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仍然由我校人事档案室保管。
第十条 人事材料分类及归档范围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材料;
第四类 学历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党、团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
第八类 处分材料;
第九类 应征入伍表,复员、转业军人登记表,参加工作审批表,工资表,干部任免呈报表,退休表等;
第十类 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