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教学、医疗、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国家科委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科学研究管理和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均属科研档案。
第三条 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我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学校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 科研档案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研工作和建档工作要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科研成果与档案材料归档盖章同步。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所、中心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科研档案工作,并确定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科研文件材料,定期整理并按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 科研档案的立卷与归档
第六条 归档范围
凡是本校在科研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具体要求按各科研单位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见附件)
第七条 立卷与归档
(一)形成与积累
1.科研管理部分的文件材料,由科研处兼职档案员负责收集和整理。
2.科研课题材料,在课题结束后,由本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兼职档案员将形成积累的全部文件材料按要求整理成卷。
3.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格式统一,签字手续完备。
(二)组卷与归档
1.坚持由科研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归档的原则,由各院、系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兼职档案员负责将积累的科研文件材料整理后向学校档案馆科技档案室移交。
2.根据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和便于利用查考的原则进行组卷,视其材料多少,可组成一题一卷或一题数卷,每卷不超过200页。
3.内容不可分的科研文件材料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要求排列。
4.归档的科研文件材料要求纸质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禁用圆珠笔、铅笔、红色或纯蓝墨水书写和复印。
5.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材料要进行修补。卷内文件应按顺序编排页号,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上页号。
6.用A4纸打印卷内目录,具体格式可到校档案馆网页下载。
7.科研课题应在鉴定验收后2个月内及时归档,由科技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加盖档案验收专用章后方能申报成果。凡归档不完整、不齐全者,科技档案室不予盖章,科研成果不能上报。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七条 校档案馆科技档案室负责接收科研档案,对归档的案卷进行登记、分类、编目、统计和提供利用。
第八条 采用《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档号编制原则。科研档案档号 = 年度号 + 科研档案分类号 +案卷号。

案卷号按二级类目流水。科研综合类档案为自然年度,科研项目类档案为项目完成年度。
第九条 努力开创档案现代化管理的进程,逐步应用计算机进行科研档案的检索、汇编,提供更快捷的优质服务,提高开发利用科研档案的能力。
第十条 科研档案的保管期限
1.凡获得国家部、委、省、市等科研成果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为永久保存。
2.由学校、系、部通过鉴定的成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为长期保存。
3.凡在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科研档案为短期保存
第十一条 档案馆所保存的科研档案可随时查阅,但必须遵守档案馆的档案借阅制度。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二条 科研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按档案馆的鉴定与销毁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