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校财会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财会档案在学校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财会档案是指学校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我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我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我校财会档案工作由档案馆和财务处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档案馆文书档案室设专职人员管理。
第四条每年形成的财会档案,都由财务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的财会档案可由财务处保管一年,财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以前,由财务处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馆,交接时要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实,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财会部门须按期将应归档的财会档案,全部移交档案馆,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第五条档案馆接收保管的财会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整理的,应会同财会部门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档案馆和财务部门对财会档案要进行科学管理,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备有必要的详细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档案箱、柜上要设有所存档案的明确标引,做到分类科学、编号准确、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损坏、散失和泄密。
第七条档案馆要积极做好财会档案的提供利用,设立查阅登记簿,严密查阅手续。前来查阅档案者,须经财务处领导批准,持有查阅财会档案介绍信,方能进行查阅。提供利用会计档案时,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财务处和档案馆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八条档案馆对于违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者应按《档案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种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和我校具体情况,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四种,其计算期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期:
涉外会计凭证
(事业)单位年度决算
固定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定期:
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保管二十五年;
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保管十五年;
日记帐、明细帐、总分类帐和辅助帐簿,均保管十五年;
单位会计月报、季报表保管五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管三年。
档案馆只接收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以上的会计档案。
第十条采用《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档号编制原则。财会类档案档号 = 年度号 + 财会档案分类号 + 案卷号

案卷号按二级类目流水。年度为自然年度。凭证、报表按年月序,账簿按总账、分类账、明细账序。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档案馆提出销毁意见,由档案、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帐簿,应单独保管,另行立卷,直到结清债权债务后,再另行造册销毁。
第十二条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财务、审计等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签名盖章,并将鉴销情况向领导汇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