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政管理类档案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我校的各项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27号令)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党委、行政、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我校在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党政管理类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应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学校档案馆文书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立卷与归档
第四条 归档范围:
按机关各部门、院、系、部及直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 案卷质量的要求:
1. 归档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
2.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其它文件材料的立卷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第六条 立卷办法:
1.机关各部门、院、系、部等处级单位,在各部门的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材料(包括本部门起草由学校和党委盖章的文件),由该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于次年的6月底前向档案馆文书档案室归档。
本单位收到的上三级文件(中央、省、市)及党政办公室下发传阅的上三级文件,随时登记,统一由各业务部门归档。
2.在立卷前,应将收集整理的文件材料排列好顺序,交文书档案室,由档案员按照案卷质量要求进行检查,如合格,打印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卷内,另一份交档案室),填写备考表,向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3.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全校各部门下发文件送至档案馆一份(包括全文PDF电子版),由文书档案室编制文件汇编。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七条 机关各部门、院、系、部等处级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档案工作,并至少有一名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条 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要进行登记、编目、统计、分类及必要的加工整理和保管。
第九条 采用《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档号编制原则。即党政管理类档案档号=年度+党政档案分类号+案卷号。

案卷号按二级类目流水。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一条 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到纸质好,A4纸,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书写,禁用圆珠笔、铅笔、红色或纯蓝墨水书写和复写,复印材料一律不得归档,以便长期或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可随时借阅,但必须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凡涉及密级的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三条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按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制度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