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精神,按照《关于省管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动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有力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突出“关键少数”,紧盯职能职责,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问题,维护风清气正校园政治生态和良好育人环境,为学校改革发展、推进“双一流”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三条 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审定拟出台的有关巡察工作制度;

(三)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巡察整改工作;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主要责任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纪委书记负责,向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

(一)传达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以及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督办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二)向省委巡视办报送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等巡察工作材料,起草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向省委和省委巡视办呈报的请示、报告;

(三)起草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听取每轮巡察综合情况汇报材料和巡察工作重要事项汇报材料,组织筹备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巡察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起草会议有关文件;

(四)研究省委和省委巡视办巡察工作指导文件,制定每轮巡察工作方案,起草每轮党委巡察组分工和授权决定等;

(五)规范指导、全程跟踪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巡察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党委巡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六)统筹推进学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基层党组织全面开展巡察,协调被巡察党组织支持巡察组开展工作,协调涉及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七)协调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财务、审计、党政办(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巡前向党委巡察组通报和提供情况,巡中提供协助支持,巡后加强巡察成果运用;

(八)协助领导小组做好巡察工作人员的遴选、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九)审核党委巡察组报送领导小组的巡察报告、巡察报告问题底稿、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意见等材料,会同党委巡察组严格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报告;

(十)对党委巡察组移交、归档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做好政策解、工作备案和信息收集;

(十一)做好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巡察任务组建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一般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共计612名,根据工作任务可适当调整人数。巡察组人员由党委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提出建议人选,由学校党委确定并授权。

第八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决策巡察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了解;

(二)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签批报送领导小组的阶段性工作报告、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反馈意见、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等巡察组工作文件;

(四)受领导小组委托,按照规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对巡察工作有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等;

(五)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制度,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等。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委巡察对象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必要时可延伸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具体对象由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党委巡察工作坚持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突出“关键少数”,以查找政治偏差、推动解决问题、促进事业发展为目标,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特别是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贺信精神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以及审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具体巡察监督内容由巡察组按照学校党委拟定的巡察参考观测点执行。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一把手”专题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主要采取常规巡、专项巡、机动巡“回头看”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二级党组织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可以创新方式,灵活机动,穿插安排以上几种巡察监督,增强巡察时效性。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权限

第十三条 巡察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师生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等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超越权限开展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对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五条 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组可将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程序处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要求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第五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原则上每年部署安排巡察每轮巡察时间为3个月,其中现场巡察时间为2个月左右,具体时间安排根据工作方式和实际需要由校党委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巡察办负责拟定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会商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研究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和巡察组组成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批,报学校党委批准。党委巡察办负责组织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动员和培训。

第十八条 根据巡察工作方案,党委巡察办至少提前1周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被巡察单位应及时成立配合巡察工作机构(领导小组、联络人)、落实巡察工作场地、准备必备设备和材料等,在巡察组进驻前3天报党委巡察办。

第十九条 开展巡察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教学、人事、科研等职能部门根据被巡察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需重点把握的观测点,在学校提供的检查了解要点基础上,整理好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巡察组紧扣被巡察单位职能职责,细化完善巡察工作检查了解要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于重要敏感问题可与巡察组组长单独沟通。

第二十条 巡察组根据任务需要,可分成若干巡小组,按照巡察工作方案确定的程序和步骤,依据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巡察了解工作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巡察进驻。巡察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任务,召开巡察动员会,发布巡察通告,公布巡察监督范围、时间安排、联系方式等,并在适当地方设置意见箱。

(二)资料调阅。根据任务需要,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和其他协助单位开列材料需求清单,明确上报要求和时限。调阅内容重点围绕“三个结合”方面,即结合师生干部群众近几年投诉和反映情况,结合学校及上级部门检查反馈问题,结合学校和被巡察单位中心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巡察组对材料进行分类查阅、审阅、分析。巡察过程中根据需要,经组长批准,巡察组可临时单列需求清单调阅资料。

(三)个别谈话。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均纳入个别谈话对象范围,由巡察组分组谈话。巡察过程中根据需要,经组长批准,巡察组可通过随机抽取等方式与被巡察单位其他师生员工个别谈话。

(四)一线调研。结合材料调阅和集中谈话情况,巡察组深入课堂、实验室、办公室等一线,随机走访、随堂听课、分类召开师生员工座谈会、进行问卷或测试,全面开展调研了解,既带着问题去,又着眼发现新问题。

(五)深入了解。根据前期巡察了解情况,巡察组聚焦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和事项,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学校党委报告,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开展深入了解。

(六)形成报告。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报告应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言之有据,从政治高度分析判断问题,加强对问题的归纳提炼,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建立问题底稿。对于存在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巡察相关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双公开”。

第二十四条 巡察问题线索管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主要是指党委巡察组在巡察期间,通过一定方式了解和掌握的涉及被巡察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反映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反映,以及巡察组深入了解的情况。问题线索管理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审慎对待,严格程序、及时办理,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一)问题线索一般分为三类: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有较强可查性,经了解并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其性质可能涉嫌严重违纪,需要做进一步了解关注的。此类问题线索参照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把握,从严掌握标准和数量。建议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可能涉嫌违纪,需要予以了解关注的。此类问题线索参照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把握,从实掌握。建议参考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或者反映的问题性质、程度均属一般性质的,以及经了解不实的。此类问题线索参照监督执纪第二种、第一种形态把握,注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对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在执行“六项纪律”等方面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进行分类移交。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突出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对反映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移交党委宣传部。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对被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

(三)问题线索办理。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应注明反馈办理情况的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学校有关部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应优先办理,在移交后6个月内向党委巡察办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和出情况说明的,可由相关部门结合工作情况进行。

第六章 察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向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党委巡察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与巡察组协同配合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具体落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担负巡察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察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负责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情况有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主要是:牵头组织巡察反馈工作;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巡察收到、发现的信访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向有关部门分类移交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点问题;组织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有关报告;牵头建立党委巡察整改工作台账,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定期报告巡察整改情况,督促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定期反馈监督情况;督促落实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牵头组织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指导被巡察党组织专(兼)职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履行好监督责任;通过巡察办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指导被巡察党组织的组织部门或专职组织员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通过巡察办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统筹推进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巡成果运用机制,推动实现巡察成果充分运用。学校党委把巡察成果作为开展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推动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党委组织部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政治生态分析及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职能部门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典型情况,提出对策举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有关单位开展检查评估、专项调研、督导督查时,经党委巡察办批准,可以事先了解巡察反映的相关情况并作为重要参考。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按程序查阅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材料。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制的,经党委巡察办审核后可复制相关内容。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照保密规定规范使用巡察成果。

第七章 巡察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巡察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察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优配强兼职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察任务相适应的各类干部。加强巡察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重视在巡察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察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察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巡察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服从领导、任劳任怨,勇于监督、依法办事,公道正派、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口碑;

(三)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熟悉巡察工作相关规定或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学校党委以上述条件为基础建立巡察人员库。每轮巡察原则上均从巡察人员库中抽调人员,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党委巡察办对巡察人员库实行动态调整,实行回避制度,一经发现不适宜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未经请示报告对重大事项作个人表态,或者工作中存在其他超越权限的行为;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不落实巡察整改要求,或者整改不力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师生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医大党发2021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