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发现问题线索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发现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主要是指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在巡察期间,通过一定方式了解和掌握的涉及被巡察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成员在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反映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反映,以及巡察组深入了解的情况。发现问题线索一般焦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紧盯“三大问题”(党的领导弱化问题、党的建设缺失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紧抓“三个重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察组对信访举报、个别谈话、巡察了解等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线索,都要及时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研判,确保巡察发现问题线索质量水平。对领导干部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

第三条 问题线索管理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审慎对待,严格程序、及时办理,建立台账、规范管理。

第四条 问题线索的分类

一)建议进一步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有较强可查性,经了解并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其性质可能涉嫌严重违纪,需要做进一步了解关注的。此类问题线索参照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把握,从严掌握标准和数量。

二)建议了解关注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有一定可查性,对照党纪党规分析可能涉嫌违纪,需要予以了解关注的。此类问题线索参照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把握,从实掌握。

三)建议参考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具体,可查性不强,或者反映的问题性质、程度均属一般性质的,以及经了解不实的。此类问题线索参照监督执纪第二种、第一种形态把握,注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问题线索的处理

一)巡察组对巡察期间收到的问题线索应当召开组务会认真研究,在巡察权限范围内进行深入了解认证,并参照上述分类标准,准确界定问题线索分类,形成问题线索情况报告,以巡察报告附件形式报送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中,对需要进一步了解关注的,要全面汇报问题线索来源和巡察组深入了解的情况;对需要了解关注的,要概要汇报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巡察组了解认证情况;对建议参考的,概括说明问题线索情况。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时,应按照上述分类标准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列入移交的问题线索,应规范填写《巡察问题线索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党委巡察组移交材料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提出分类意见,明确办理情况报告时限。问题线索要指向清晰,明确被反映领导干部姓名;反映、举报的内容要详实准确,说明具体情节、有关数据和严重程度;要准确表述巡察组深入了解认证的过程及结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要将《审批表》和《交接单》提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加强对《审批表》和《交接单》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巡察组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三)巡察办依照巡察组提交的问题线索,起草关于移交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请示,报送领导小组审批。同时起草巡察发现问题线索情况的综合报告,呈报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审议。

四)巡察期间,巡察组对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等方面的问题线索,随时发现、随时了解、随时报批、随时移交,督促其立行立改。被巡察党组织在收到问题线索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越往后越严的精神,作出相应的组织和纪律处理,在现场巡察结束前,向巡察组、巡察办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五)仅提及径送范围人员姓名、职务、身份,没有反映其涉嫌违规、违纪、违法或犯罪问题以及其他违反道德或公序良俗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与其没有关联,或者没有实质内容的挂牌件或无实质内容件,组长可不作径送件处理的,提交组务会研究决定后,可作相应技术处理,按实际被反映干部信访件办理,原信访件和相关组务会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第六条 问题线索的移交

巡察结束后,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巡察组反馈巡察意见时,一并移交问题线索。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突出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对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线索,移交党委宣传部;对巡察中发现的非巡察范围内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二)移交前,巡察组应整理好《审批表》《交接单》及相关原始材料。移交时,巡察组组长要在《交接单》上履行签字手续。移交后,巡察组应将《交接单》复印件,送巡察办存档备案。

三)巡察组对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立卷归类,并移交巡察办统一归档和保管。移交材料应做到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建议明确、材料齐全,主要包括: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巡察了解的基本情况,并附相关信访材料、谈话记录、审计材料、调阅或复制的重要文件资料、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情况、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查询情况、被反映人及其关联人员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问题线索的办理

一)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应注明反馈办理情况的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二)学校有关部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应优先办理,在移交6个月内向巡察办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三)在办理过程中,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和做出情况说明的,可由相关部门结合工作情况进行。

第八条 问题线索的督查督办

一)巡察办根据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建立《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二)将移交的问题线索,逐件登记入账,对未办结或未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督办,并根据办理进展情况适时更新台账内容。

三)定期对移交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更新台账。

四)问题线索督办结果,巡察办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问题线索的管理

一)巡察组对群众举报、巡察谈话、巡察抽查等各方面反映的问题线索,指派专人统计、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变动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二)每轮巡察结束后,巡察办及时将巡察组发现的问题线索和有关部门对问题线索办理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三)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机密件管理。负责问题线索管理的人员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涉及问题线索情况,并要防止在公文传递中发生遗失泄密问题。如发生问题线索遗失泄密问题,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由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分别负责,巡察办、巡察组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问题线索的管理工作,确保问题线索信息掌握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