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关于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关于省管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巡发〔2022〕)64),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坚持严的主基调,聚焦“国之大者”,强化政治监督,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坚定不移推动新时代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组织部长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审定拟出台的有关巡察工作的制度;

(三)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巡察整改工作;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和议题由组长确定,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列席人员。根据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要参加每轮巡察反馈会议,代表学校党委对巡察整改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

第六条 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巡察组开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七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在每轮巡察结束10天内听取巡察组的情况汇报。对各组巡察报告逐一点评把关,对巡察发现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对问题处置、线索办理等成果运用和被巡察党组织抓好整改工作提出具体明确要求。认真研究巡察工作报告,并将审定后的巡察工作报告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领导小组应严格执行巡察工作重要事项报告报备制度,巡察工作方案、年度计划总结、每轮工作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报省委巡视办会商、备案。

第九条 领导小组呈报省委巡视办的请示、报告等,由组长审核签报;领导小组印发的文件,由组长审核签发。

第十条 领导小组成员发表关于巡察工作的讲话、文章应当按程序报告,接受采访应当按程序报批。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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