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制度
中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巡察整改落实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巡察整改落实

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整改工作的意见》《关于省管高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巡察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巡察整改工作,强化巡察整改实效,扎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强化巡察成果综合运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和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把巡察整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压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巡察整改工作机制,确保整改责任更加明确、制度机制更加完善、督促检查更加有力、成果运用更加科学、全面提高巡察整改效果,充分发挥巡察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与日常监督融会贯通,坚持与巡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一体推动落实,坚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章 整改责任

第四条 巡察整改落实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向党委报告有关情况。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与巡察组协同配合督促,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具体落实,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

第五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担负巡察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察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察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七条 分管(联系)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到位,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关心了解巡察情况;

(二)参加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的反馈会议,对被巡察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三)审阅分管(联系)单位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

(四)检查督促指导分管(联系)单位落实好巡察整改工作。

第八条 巡察组负责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参与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情况有关报告。

第九条 巡察办负责巡察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主要是:

(一)牵头组织巡察反馈工作;

(二)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巡察收到、发现的信访举报、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三)向有关部门分类移交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重点问题;

(四)组织审核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和巡察整改落实情况有关报告;

(五)牵头建立党委巡察整改工作台账,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定期报告巡察整改情况,督促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定期反馈监督情况;

(六)督促落实巡察整改情况公开工作;

(七)牵头组织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察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察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察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被巡察党组织专(兼)职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履行好监督责任

(七)通过巡察办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结合职责履行巡察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察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察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察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被巡察党组织的组织部门或专职组织员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察办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反馈意见经校党委审定通过后,巡察组要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巡察反馈情况经巡察组、巡察办审定后,在被巡察单位网站和巡察办网站公开。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根据巡察组反馈意见,组织推进本单位对巡察反馈问题的全面整改工作。

(一)进驻巡察期间,对巡察组指出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和“四风”问题等师生反映强烈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二)集体学习巡察反馈意见,依据要求找根源、依据问题定任务、依据任务分责任、依据责任抓整改,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认领责任、深刻剖析根源。

(三)根据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岗

(四)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完成一件、销号一件。

(五)在收到反馈意见15个工作日内,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要形成巡察整改方案和整改台账。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交巡察组审核、巡察办审议。巡察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需由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

(六)加强对巡察反馈问题的综合分析研判,深化巩固整改成果,形成整改落实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适时听取巡察整改落实推进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整改落实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党委对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或“回头看”,从责任落实、整改成效、建章立制、问题反弹等方面入手,查找薄弱环节,全面盘点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新一轮巡察时,要把上一轮巡察反馈意见纳入本轮巡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健全巡察整改成果运用机制。把巡察反馈意见、巡察整改方案、巡察整改落实报告作为开展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切实推动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权限、按程序查阅巡察有关材料,依照保密规定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主动对照巡察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做到未巡先查、未巡先改、即知即改,举一反三,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二十条 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