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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的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促进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巡视办《关于规范巡视期间立行立改的意见》,按照中央、省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职责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确定立行立改事项

各党委巡察组要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梳理汇总,召开组务会专题研究、分析研判,在情况清楚、掌握准确的基础上,确定拟立行立改事项。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巡视巡察工作政策规定,对巡察期间发现的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应改未改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别典型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立行立改,及时解决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并深刻剖析根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制度。

对拟推动立行立改事项,巡察组要召开组务会研究征求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通过党委巡察办报批后,按程序移交被巡察党组织开展立行立改。巡察组需填写《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审批表》(见附件1),说明拟立行立改事项的基本情况及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沟通情况。

二、规范立行立改事项移交办理

各党委巡察组填写《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见附件2),经巡察组组长审批后,指定专人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由被巡察党组织联络组负责同志签收。现场巡察结束后,移交表复印件通过党委巡察办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掌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问题线索须立行立改的,巡视组应将有关问题线索和初步了解情况通过党委巡察办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移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各巡察组要严守巡察职责边界,严格遵循工作程序,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对立行立改事项的具体处置应当充分尊重被巡察单位意见,巡察组不提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各巡察组对立行立改事项单独建立台账(见附件3),指定专人负责,巡察结束后由组长在台账“审核人”栏签字,并将台账、移交表立卷归档。

三、强化立行立改事项跟踪督办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督促指导或会同被巡察单位对立行立改事项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对立行立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原因、督促抓好落实,推动问题解决对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被巡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立行立改事项及办理进展情况。现场巡视结束前,被巡察单位将立行立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通报巡察组。各巡察组对立行立改相关情况要写入巡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