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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受处理处分人员跟踪帮助回访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04-29 16:22     (点击: )

按照省委《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帮助办法(试行)》(厅秘发〔2019〕96号)、省纪委《关于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帮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和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受处理处分人员跟踪帮助回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受处理处分人员跟踪帮助回访相关工作的承担主体包括处分决定机关、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帮助联系人和受处理处分人员本人,省纪委下发的《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帮助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及要求》明确规定了各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的工作内容,其中涉及受处理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内容为:

一、跟踪了解

1.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或者通报处理处分决定;

2.直接办理或者配合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工作和职务、职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调整变更;

3.做好影响期内年度考核、职务职级工资管理以及材料归档等相关工作;

4.及时将处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作出决定的机关;

5.对开展跟踪帮助工作有关情况做好记载,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精神状态、现实表现;

6.受处理处分人员本人应自觉接受监督,经常检视反思,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思想工作情况,影响期满后形成思想工作小结;没有影响期的,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月后,形成思想工作小结,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

二、关心帮助

有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日常工作,采取灵活方式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有关党组织要确定帮助联系人,联系人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对有影响期的,在影响期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对没有影响期的,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月后,及时开展谈心谈话。

三、综合评价

根据跟踪帮助情况,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处理处分的,由上一级分管负责人签字背书。所在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监督情况作出评价。对有影响期的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应当在影响期满3个月内开展评价工作。对没有影响期的受处理党员、干部,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3个月后及时开展评价工作。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评价情况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

四、监督检查

各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对受处理处分人员跟踪帮助回访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未按照规定落实处理处分决定事项的;2.未按照规定对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3.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出现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等问题,未及时予以纠正的;4.在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跟踪帮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5.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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