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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医科大学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规定(医大纪发﹝2015﹞13号)
2020-04-08 11:28     (点击: )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严格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营造清正、清廉和清明的环境和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省、市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相关文件内容和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在全校范围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等事宜包括: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婚礼、丧葬、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出生、升学、留学、参军等)、职级晋升、工作变动、生病住院、出国(境)等事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要保持和发扬清正廉洁、节约办事、移风易俗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严禁干扰和妨碍生产、生活、工作、交通等正常秩序,严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借机敛财。

(一)婚礼事宜,严禁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邀请或授意他人邀请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收受其礼品,严禁动用公款、公务、公车。筵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每桌10人为限),且迎亲车队的规模不得超过10辆。

(二)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等事宜,严禁将宴请庆贺的范围扩大到亲属(指本人及配偶具有直接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以外,严禁收受除亲属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礼品。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亲属的礼品也应拒收。

(三)工作变动、职级晋升、出国(境)等事宜,不得个人举办庆贺活动,不得收钱敛财。

(四)丧葬、生病住院等事宜,不得借机敛财。丧葬事宜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身作则,带头倡导文明新风,坚决抵制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对本人亲友之外的婚丧嫁娶等事宜,除经组织安排,代表单位前往祝贺、慰问和探望外,不得参加宴请和随礼。领导干部要主动提示有关人员、在操办仪式上不得宣布本人的职务。

第七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须报告登记。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包括生日寿诞、乔迁新居、开业庆典、儿孙喜庆),事前10个工作日;办理丧葬事宜,事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所办理的事项、方式、时间、地点、规模、用车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做出书面报告,并由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统一上报学校纪检监察处存档。

对组织予以答复的事宜,要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婚礼等喜庆事宜时,如出现与事前报告有变化的情况,要向事前所报告部门汇报。如有当时难以拒收的礼品,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上交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九条 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的监督检查。纪委监察部门要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对举报进行即时核实。对领导干部所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检查核实情况,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中,领导干部要就执行规定情况作出说明,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和学校纪委监察处应以诫勉谈话、指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和补报。

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变相扩大规模等借机收钱敛财的,应当上交的礼品而没有上交的,要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领导干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收受礼品的,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所收礼品,一律收缴。

对不严格执行规定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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