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教评发〔202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学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是实现“双一流”建设的根本。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强化质量保障主体意识,健全我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将质量建设内化为全校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为,形成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的质量文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监控与评估的对象是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线上和线下教学的校级教学督导、院系评估、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学院(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与考核。学院(部)负责线上和线下教学的院级督导、学生评教评课、同行评教评学;教研室评估、各类质量监控和评估的整改等工作。
第四条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管理体系由学校、学院、专业、教研室和授课教师五级组成。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学校教学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各学院(部)负责人为院系教学质量工作负责人,须指定院领导组织学院教学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各专业负责人为本专业教学质量工作负责人,统筹管理本专业教学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教研室是教学质量保障的独立单元,负责所讲授课程质量监控。授课教师是教学的执行者,教学质量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教、评学、评教学管理、评课程、评学院(部)和评专业等。
第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是启动校内教学质量整改闭环的重要环节,是整改监督的必要手段,是校院两级质量闭环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学院应做好内部的质量监控和自我评估,实现持续提升。
第二章 评教与评学
第一节教学督导委员会评教与评学
第七条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旨在通过督导对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反馈,协助整改的推进,促进学校、学院(部)和专业的管理,提高教师的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协助学校对教学运行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全面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条各学院(部)须成立教学督导组,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应保证授课老师每个任课学期每类授课对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至少被听一次课。如有成员兼任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和学院(部)教学督导组成员,需分别完成学校和院(部)的督导任务。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教学督导工作。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反馈督导情况,部署督导任务。
第十条学校统一安排发放校级教学督导听课费。沈北校区各学院(部)在绩效中安排学院(部)督导听课费,各临床学院自行安排学院督导听课费。
第二节管理干部评教与评学
第十一条管理干部评教与评学旨在了解教学过程、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师生在开学和小长假后快速建立正常教与学秩序。
第十二条管理干部听课主要包括开学首日听课、小长假后首日听课及日常听课。开学及小长假后首日听课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统一组织,参加听课的管理干部范围为全体校领导、全校正副处级实职管理干部。参加日常听课的管理干部包括校领导,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的正、副处级领导,各学院、系、部的院领导。
第十三条日常听课时,听课人员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和见习课)、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
第三节教师同行评教与评学
第十四条教师同行评教与评学旨在通过听课了解教研室教学情况,发挥资深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第十五条同行评教由各学院(部)负责组织开展,评教主体主要包括各教研室主任和教师。同行评教应保证授课教师每个任课学期每类授课对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被听至少1次。在资深教师授课时,安排青年教师听课,发挥资深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在青年教师授课时,安排副教授以上教师听课,发挥资深教师帮扶作用。
第十六条 由学院安排资深同行教师对学生评教成绩在学院排名后30%、校级督导评教成绩低于80分、各类评教反映较差的教师予以关注,开展定向听课和跟踪整改,并对其进行“一对一”指导与帮扶。
第四节学生评教和评课
第十七条学生评教和评课旨在通过对授课教师和所开设课程的评价,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内容和授课方式,促进教师自身业务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八条学生评课对象为所开设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学生评教对象为上述课程的授课教师。
第十九条各级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学生积极参与评价,学生的参评率将作为学生综合评价的参考,也是院系评估的评估指标。
第五节学生信息员
第二十条 学生信息员是学生自主反馈和管理的学生组织,旨在为学校反馈教与学信息、督查并提高学生学风。分为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 校级学生信息员可随机进入任意班级听课,课后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学风情况反馈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将反馈信息整理后分解至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学院级学生信息员定期反馈一定时间内本班级教与学情况及相关信息。对本班级学风进行监督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反馈至学院。
第二十二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定期召开学生信息员座谈会,深入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教师根据学生评教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制定下一阶段的评学工作重点。
第六节内容和形式
第二十三条教学督导、管理干部、同行对教师的评价主要包括重视度、规范度、明晰度、互动度、满意度和特色度等方面;对学生的评价主要包括出勤情况、课堂纪律、上课注意力及学习兴趣等方面。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主要包括重视度、明晰度、互动度、帮助度和满意度等方面;学生对课程的评价主要教学组织、教学团队、教学方法、学习资源、课程考核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各类评教与评学通过教学质量监控与分析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
第七节反馈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各类评价数据的反馈与整改是教学质量保障闭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类评价结束后,教学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即时将评价分析结果,对教师、学生及课程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应学院(部)和教师。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负责指导和督促教师进行整改,并在整改结束后邀请校级督导进行整改效果的核查。
第二十八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各类评价数据的整理、保管、统计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下一阶段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的重点,指导全校各类评价工作。
第八节教师教学质量档案及应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为教师建立教学质量档案,包括督导评教、管理干部评教、教师同行评教和学生评教的结果。
第三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档案作为个人职称晋升、年终绩效、研究生导师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教学管理评估
第三十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升教学质量,学校定期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学管理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教学管理评估和学院教学管理评估。主要由自评和各方调研两个环节组成。调研对象包括校领导、教师、学生、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督导等。学校根据调研结果,出具教学管理评估报告,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根据调研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于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学校将适时进行调研复查,形成教学管理评估闭环体系,促进各层次教学管理部门提升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课程评估
第三十四条课程是教学的基本单元,课程质量是衡量教学质量的核心标准。为促进学校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学校定期对各开课学院的全部课程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课程评估分为自评、学院(部)审核、学校专家组评估等阶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团队、教学组织、教学方法、教学资源、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和教学特色等方面。评估工作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
第三十六条教学团队应按照专家组意见认真研究,分析课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定期提交整改进展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课程评估结果是所在教学团队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学院(部)教学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学院(部)是落实教学各项工作的核心部门,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运行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对各学院(部)教学工作进行评估旨在查找和改进教学基本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深化教学改革,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部)需按学年提交教学质量报告及相关教学运行数据,总结分析本学院本学年教学质量情况。
第四十条教学工作评估分为学院(部)自查和专家评估等阶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与学过程管理,考核评价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学生发展与培养,教学资源建设与使用,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工作业绩等方面。评估工作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
第四十一条学院(部)应认真研究专家组意见,分析学院(部)教学组织、安排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定期提交整改进展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评估结果是学院绩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专业评估
第四十三条专业是本科人才培养的基本单元,是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培养一流人才的“四梁八柱”。为加强专业建设,推动专业内涵式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学校定期开展专业评估。
第四十四条各专业需按学年提交教学质量报告及相关教学运行数据,总结分析本专业本学年教学质量情况。
第四十五条专业评估分为专业自查和专家评估等阶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专业建设、专业改革和质量文化建设等方面。评估工作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
第四十六条 专业应按照专家组意见认真研究,分析专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定期提交整改进展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专业评估是校内专业调整、专业建设经费分配、一流专业建设和各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医科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管理规定》(医大教发〔2015〕7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