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2025年2月修订)
为规范业务档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现就招标采购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定规范如下:
一、归档范围
本规范所指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已经通过学校采购审批且预算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以及部门接收的通过审批并开展的其他采购项目,在进行采购活动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二、归档内容
1. 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委托采购项目归档清单
(1)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打印件;
(2)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及审查书原件(如适用);
(3)辽宁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批情况表或发改委立项批复材料打印件(如适用);
(4)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打印件;
(5)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正本;
(6)项目评审工作报告原件;
(7)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
(8)政府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原件;
(9)进口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原件(如适用);
(10)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
2.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委托采购项目归档清单
(1)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打印件;
(2)采购文件打印件;
(3)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4)项目评审工作报告原件;
(5)成交通知书原件;
(6)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原件;
(7)进口项目委托代理协议(如适用);
(8)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
3.自主采购项目归档清单
(1)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打印件;
(2)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自主采购申请单打印件;
(3)采购邀请函打印件;
(4)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5)评审意见表原件;
(6)成交通知书原件;
(7)采购合同原件;
(8)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
三、归档要求
1. 采购项目完成对接后30日内,项目直接负责人应按上述归档内容清单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并负责后期档案的保管、移交、借(查)阅等有关工作。
2.采购项目因故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补充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补充合同及支撑材料(审批单或会议纪要等)添补到该项目业务档案之中。
3.业务档案应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移交至档案馆。
4.业务档案一律不对个人开放查询和借阅。学校有关部门及政府财政、监察、巡视、审计、公检法等机构因工作需要借、查阅的,需申请并得到招标采购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查)阅。
5.借(查)阅档案时,必须履行登记、注销和检查手续,当面点清,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6.业务档案管理有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清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擅自处理或私自带走。
四、建设工程项目归档内容参照第二款“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委托采购项目归档清单”执行。
五、本规范未规定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密条例及学校档案馆规定执行。
六、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标采购处负责解释。
招标采购处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