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及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预算制管理,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前获得预算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采购计划,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列名词释义
(一)采购: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校内集中采购:将学校的采购工作集中化管理,通过招标采购处统一实施采购来保证采购效果的采购形式。校内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非政府采购: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行为。
(三)自主采购:指需求部门在招标采购处监督指导下,自主承办、组织实施的采购形式。
(四)小额零星采购:指学校各部门无需向招标采购处发起采购申请,即按照学校其他部门要求,自行采购的形式。
(五)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等。
(六)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七)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八)需求部门:掌握项目预算经费并发起采购申请的校内各部门。
(九)使用部门:对已购货物、服务、工程进行实际使用的校内各部门。
(十)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经费进行审批及管理的职能部门。
(十一)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某项具体事务(人、财、物、信息、土建、维修、安全等)的职能部门。
(十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十三)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招标采购处或需求部门实施采购,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统一领导学校采购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审批学校采购预算;审批重大采购项目的立项;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招标采购处和需求部门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按照国家及辽宁省、学校相关政策法规及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采购。
1. 招标采购处:
(1)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受理已通过审批的采购申请,组织实施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协调处理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质疑投诉,确定成交供应商,制作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承办政府规定的采购工作内容;
(3)审批自主采购申请,指导并监督需求部门实施自主采购,修订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5)组建并管理学校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库;
(6)负责整理、归档和移交采购项目业务档案工作;
(7)承办学校党委布置的其他工作。
2.需求部门:
(1)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及辽宁省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申请并获得采购预算经费、完成项目论证、发起采购申请、发起自主采购申请;
(3)针对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提供详尽、合理的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配合处理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中的质疑投诉,审查、执行校内集中采购合同;
(4)针对自主采购项目,自主承办、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全过程,制定采购合同初稿,执行自主采购合同;
(5)监督指导供应商履约,对采购项目按照流程进行验收,依照合同内容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对供应商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或者其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及时向招标采购处反馈;
(6)完成报账付款。
(三)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财务处是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配合完成采购。
1. 使用部门:协助完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服务需求及技术参数;根据合同或双方约定履行己方义务;配合需求部门监督供应商履约及验收;及时向需求部门反馈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协助处理违约和纠纷。
2. 经费管理部门:管理有关经费,分配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项目经费合理性;协助审查采购合同。
3. 职能管理部门:审批采购项目可行性;协助完善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及技术参数;协助审查、执行采购合同;协助监督供应商履约及验收;协助处理违约和纠纷。
4. 财务处:确认采购项目预算经费;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经费指标文号及支付方式;协助审查、执行采购合同;对已完成的采购项目执行付款。
(四)学校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联动机制和监督合力。
第九条 学校组建采购评审专家库,其成员作为学校代表参加大型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库由学校各部门专家或负责人组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以随机抽取或指定方式确定具体参评人员。评审专家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进行评审。
第三章 采购的形式
第十条 根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及项目特点,学校采购分为校内集中采购、自主采购、小额零星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一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采购项目,原则上由招标采购处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自主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万元同时在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说明自主采购申请的理由(包括: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必须采购,但时间紧急按照正常招标采购流程无法实现;必须从单一供应商处采购,无法实现面向社会面公开竞争;保密项目,无法实现面向社会面公开竞争;防疫等不可抗力原因,执行国家、政府、学校下发的文件要求;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招标采购处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需求部门的申请理由进行审批。申请审批通过后,招标采购处将指派采购专员负责指导需求部门实施后续采购工作。需求部门在招标采购处监督指导下,自主承办、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并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十三条 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由学校各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无需向招标采购处发起采购申请即可自行采购,并对采购项目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拆分为自主采购或小额零星采购,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内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合作创新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七)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1.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2.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3.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采购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采购经费应提前纳入预算,未列入当年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不予执行,特殊预算外项目须通过审批增加预算后方可申请采购。
第十七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需求部门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
(二)审批:OA办公系统上各节点人员根据本部门职权,针对项目可行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自主采购项目的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需求部门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填写《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自主采购申请单》;
(二)审批:OA办公系统上各节点人员根据本部门职权,针对项目可行性及合理性对《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申请表》进行审批;招标采购处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需求部门的申请理由对《中国医科大学预算内采购项目自主采购申请单》进行审批。
第六章 采购的实施
第十九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如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处根据有关政策,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根据项目特点完成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2.详细了解项目需求,收集、整理、确定各项采购要素,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等活动;
3.编制采购文件;
4.进行政府采购网上备案或审批;
5.发布采购公告;
6.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开标及评审活动;
7.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8.编制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校内合同会签,加盖学校公章;
9. 召开需求部门与成交供应商对接会;
10.按照相关规定,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的全流程工作;
11.采购材料存档。
(二)如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处根据有关政策,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采购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2.详细了解项目需求,收集、整理、确定各项采购要素;
3.编制采购文件;
4.发布采购公告;
5.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开标及评审活动;
6.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7.编制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校内合同会签,加盖学校公章;
8.召开需求部门与成交供应商对接会;
9.采购材料存档。
第二十条 自主采购项目,由需求部门根据采购管理规定,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需求部门向该项目的潜在合格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函,并确认至少3家供应商报名参与本项目竞争;
2.需求部门为本项目组建采购评审小组;
3.评审小组进行封闭式集中评审;
4.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填写评审意见表;
5.评审小组当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6.需求部门将全套采购材料提交至招标采购处;
7.招标采购处组织修订采购合同,进行校内合同会签,加盖学校公章;
8.招标采购处组织采购材料存档。
第七章 履约及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需求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服务、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需求部门负责代表学校,按照采购合同或双方协议行使采购人权力、履行采购人义务、监督指导供应商履约,并负责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需求部门可联系使用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协作完成采购的履约及验收工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需求部门和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或签订补充合同。需求部门及供应商共同认为有必要对采购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的,应及时向招标采购处反馈,由招标采购处根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 预算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需求部门在验收合格后需填写《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见附件),并及时交给招标采购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或自主采购项目,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对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需求部门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供应商违约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需求部门应及时向招标采购处反馈,由后者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报账付款
第二十七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由需求部门到财务处按照《中国医科大学财务报销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预算类型,校内集中采购项目付款方式分为两种:授权支付及国库支付。授权支付是指由需求部门提交报账材料,财务处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方式直接向供应商付款;国库支付是指由需求部门提交报账申请,招标采购处通过政府指定网络系统完成支付,再由需求部门到财务处提交报账材料。
第二十九条 自主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均由需求部门提交报账材料,财务处根据相关制度直接向成交供应商付款。
第九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条 对于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泄露采购相关信息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审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人发现后均可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政府有关机构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试剂、耗材的采购不适用于本办法,此类物资依据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或辽宁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品目目录》内的商品,并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须按辽宁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照辽宁省的现行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招标采购处参照本办法组织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费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内容的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院、系、部、处应依据本办法,对本部门小额零星采购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医科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医大校发〔2017〕68号)同时废止。若本管理办法与上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中国医科大学招标采购处
2026年4月1日
附件:1.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货物类)
2.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服务类)